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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安服務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安徽省保安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保安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及保安員的管理,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的人身财産安全,根據國務院《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内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保安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範工作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在物業管理區域内開展維護秩序等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四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合法、文明,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保安從業單位
第六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其中貨币出資額不得少于30%;
(二)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5年以上軍隊、公安、國家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管理、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曆,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适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辦公場所、裝備庫房、實訓場地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載明拟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出資協議書及出資承諾書、經營範圍等内容;
(二)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工作經曆材料;
(四)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格證明;
(五)住所和設施、裝備的證明材料;
(六)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崗位責任、保安員管理等制度規定;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進行審核,并将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内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機關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其中貨币出資額不得少于30%;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國務院《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九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一)國有投資主體持有股份的有效證明文件;
(二)守護押運人員的材料;
(三)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的材料。
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進行審核,并将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内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後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申請人應當持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取得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許可後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增注的武裝守護押運服務許可失效。
第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十二條 保安服務公司要求變更保安服務許可事項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範圍、重點保護崗位等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停止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内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接受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将備案或者撤銷備案情況通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超保安服務區域提供保安服務。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與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或者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三章 保安員
第十五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曆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2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六條 參加申領保安員證的考試,由本人或者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組織,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名。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受報名時,采集考試申請人的數碼照片,留取考試申請人的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接受報名後,應當對考試申請人的年齡、學曆、健康、品行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準予參加考試;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任保安員的,不得準予參加考試。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考試,對考試合格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十七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從事保安服務工作,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四章 保安服務
第十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确服務項目、内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後,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将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條 省外的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到本省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自提供保安服務之日起10日内,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标準提供規範的保安服務,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隐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删除、修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三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内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内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第二十四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财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删除、修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隐私或者洩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強迫、指使或者縱容保安員有前款行為。
第二十五條 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五章 保安培訓單位
第二十六條 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從事保安培訓:
(一)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曆;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
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提供學員飲食、住宿的,飲食、住宿場所應當符合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有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進行審核,并将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内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自開展培訓之日前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培訓單位的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應當真實、準确。招生簡章應當載明保安培訓單位名稱、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培訓項目、地址、時間、收費标準等事項。
保安服務公司對本公司的保安員進行培訓不得收費。
保安培訓單位不得對外提供或者變相提供保安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保安服務公司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保安服務公司的住所、設施設備、主要管理人員等基本情況;
(二)設立分公司和跨省開展保安服務經營活動情況;
(三)保安服務合同和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留存制度落實情況;
(四)保安服務中涉及的技術防範産品和設備安裝、變更、使用情況;
(五)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落實情況;
(六)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槍支彈藥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
(七)保安員及其服裝、保安服務标志與裝備管理情況;
(八)保安員在崗培訓和權益保障工作落實情況;
(九)被投訴舉報事項糾正情況;
(十)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保安服務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留存制度落實情況;
(二)保安服務中涉及的技術防範産品、設備安裝、變更、使用情況;
(三)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落實情況;
(四)依法配備的槍支彈藥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
(五)保安員及其服裝、保安服務标志與裝備管理情況;
(六)保安員在崗培訓和權益保障工作落實情況;
(七)被投訴舉報事項查處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保安服務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保安培訓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保安培訓單位的住所、教師、教學設施設備等基本情況;
(二)保安培訓教學情況;
(三)槍支使用培訓單位備案情況、槍支彈藥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管理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保安培訓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執法證件。
監督檢查記錄和處理意見由公安機關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公安機關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應當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送達被檢查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中應當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複查申請之日起3日内進行複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公衆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5日内調查處理,并向投訴人反饋查處結果。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保安服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三)招用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四)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将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六)未按照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二)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三)招用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四)未按照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第四十一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洩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隐私的;
(三)删除、修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客戶單位删除、修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保安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國務院《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曆,是指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從事治安保衛工作的經曆。
本辦法所稱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曆,是指在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中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的工作經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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